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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拟成立社会组织工作条例(修订)
时间:2021-05-10   来源:院(会)学会工作处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的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均简称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拟成立社会组织的科学论证与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版)和《吉林省社科联章程》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及“二为”方向,遵守省社科联以及本社会组织的章程,遵守吉林省民政厅颁布的《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为繁荣发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吉林省“五大发展”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条 社会组织筹备成立时须向省社科联学会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省社科联组织实施的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论证,成立后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申报发起人向省社科联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党建工作承诺书等。

  第五条 省社科联对申请材料进行“三级评审”。具体程序为:资质初审、专家评审、党组会终审,之后出具批复公文。

  资质初审:省社科联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学会处及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社会组织所属专业的意识形态性质,发起人的政治身份及在全省同领域的权威性及广泛性、已参与相关社会组织并担任兼职领导情况的筛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筹建以及拟成立社会组织能否承担该专业的业务工作等进行资质初审。

  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学会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会议由申报者陈述拟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理由、现场答辩、专家评议及投票表决等程序组成。

  党组会终审:学会处将专家评审结果上报省社科联党组,并通过党组会完成终审。原则上,省社科联将在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者关于终审结果的答复。

  第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由省社科联学会处组织承办。评审专家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代表及与该学科相关的专家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 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工作纪律的规定,专家评审会议需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由学会处从省社科联的学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在评审会议之前严格保密。评审专家在省社科联对申报者给予明确答复之前,不得向申报者透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筹备组得到省社科联同意成立的批复公文后,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获批准后,原则上须在半年内完成社会组织的筹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学会处负责解释。施行后,之前省社科联的同类相关工作条例自行废止。



  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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