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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社会组织内部连续出版物管理规定(草案)
时间:2020-09-07   来源:院(会)学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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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及吉林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省属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社团的出版物及其主办单位负有监管职责。根据吉宣发[2016]9号文《加强社科理论阵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学术性内部连续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活动,明确期刊主办单位、出版单位的责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吉林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在我省从事内部连续性出版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内部连续出版物专指由依法设立的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围绕专业实施的编辑、出版与发行。内部连续处的出版单位(本规定的出版单位专指省级社会组织)出版,须经省出版局批准,领取规定许可证才具有工作资质。


      第三条 内部连续出版物主办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内刊物发行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境外及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等。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内刊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规的最终司法解释。


      第六条 内刊出版单位的挂靠单位负责内刊出版物编辑、出版等期刊活动的审核。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内刊的正常出版。


      第七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按照其章程,在省出版局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的创办及出版单位



     第八条 创办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及设立出版单位,应同时具备条件:


      (一)有确定且不与已有期刊重名;


      (二)有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出版局认定的主管或挂靠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吉林省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六)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创办内部连续性出版物、设立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须由筹备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省新闻出版局要求的规定材料,向省社科联申报、待审核通过后,去省新闻出版局办理。


      第十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具有工作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具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无挂靠单位的暂由省社科联代管,但不能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休刊,其所在出版单位须向省出版局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经主管或挂靠单位同意后,由其向省出版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其不应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三章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的编辑与出版


 


      第十四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保障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与国家及我省相关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刊载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内部连续性出版物的刊号、名称、版面等。


      第十九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利用其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虚假等违法广告。


      第二十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管理实施其出版的“三审制度”、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年度核验制度和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要发挥党管意识形态的管理职能,须对其主管且未有挂靠单位出版单位强化审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的年检应遵照省出版局有关要求进行。并依据程序完成。



第四章 相关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省新闻出版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对应行政措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业务,省出版局可依照相关条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连续性出版物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省出版局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此前吉林省社科联出台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吉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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