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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5-10   来源:院(会)学会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均简称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社科联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双百”方针及“二为”方向,遵守宪法与相关法规,遵守省社科联有关规章以及自身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吉林省“五大发展”建设与实现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服务。

  第三条 社会组织须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会组织成立、年检、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筹建社会组织,发起者须首先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通过省社科联组织的“三级评审”程序后,再向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社管局”)申请。获准后,原则上须在半年内完成筹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建期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批准筹建的社会组织,须在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前一个月向省社科联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社科联同意后再向省民政厅社管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第六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社科联报送业务工作总结、党建工作总结及年检材料,并按要求参加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社管局等部门组织的年检活动。

  第七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管局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年。换届时如需修改章程,应将换届草案事先报省社科联和省社管局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科联复审同意,再报省民政厅社管局核准后生效。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选举和届中变更须事先征求社会组织挂靠单位及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经省社科联批准后按社会组织自身章程进行选举程序。

  第八条 社会组织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分支机构、财务账号等登记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向省社科联提交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核批准后,在一个月内到省民政厅社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须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后,正式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后,在省社科联及其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清算结束后经省社科联批准,社会组织到省民政厅社管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条 根据“吉组通字[2016]49号”文件精神,并依据省委组织部“吉林省非公有制企业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省级社会组织需设立基层党组织(支部)。基层党组织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组织换届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需支持其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坚定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 团结凝聚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 推动事业发展。激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教育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和重大举措。

  2. 参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 参与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的决策实施。

  4. 参与社会组织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5. 参与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6. 参与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7. 参与社会组织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8. 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章 社会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会组织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社会组织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方式”召开。理事会任期由其章程规定,原则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三分之一,其中专业技术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成员一般不应少于会员的五分之一。理事名单须报省社科联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名单须报省社科联备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

  2.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 中青年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5. 一般应分布在至少三个不相隶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社会组织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写明,报省社科联审核,经省民政厅社管局批准后方可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本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会组织注销时,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也同时注销。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二层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主办的独立核算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实体机构”),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与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实体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组织主办实体机构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按核准的方式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收入盈余主要用于补贴社会组织活动及自身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对其主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及督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由省社科联审查批准,按省内有关法规和省社科联章程办理,并将登记和开展业务情况报省社科联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五章 社会组织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围绕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参与公共文化事业等活动,努力为党委和政府决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为学界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专业培训等工作,应遵守国家、我省及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同时讲求质量,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自身不得从事超过业务审批范围以外的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均需制定活动方案,活动后撰写综述或工作小结,报送省社科联存档。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各种重大活动,须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社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向省社科联报备申请。举办全国性学术活动须提前半年、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须提前一年,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述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社会组织将批准件抄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省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主办报刊和编辑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电子出版物等)须按国家和我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社科联备案。其管理应严格执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社会组织内部连续出版物管理规定(草案)》。社会组织对所办报刊须坚持正确导向,努力提高质量。所办报刊和出版物以及学会编印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寄送省社科联。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含党支部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重要学术成果报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六章 社会组织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有合法资产和活动经费来源,账面资金原则上应保持3万元(含3万)以上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组织经费以及开展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包括主办的实体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应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并报省社科联备案存档。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注销前须在挂靠单位和省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社管局的监督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社会组织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工作积极、绩效显著者,省社科联将通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选等活动予以奖励。

  社会组织发生以下行为将对其惩处:

  1. 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故不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重要活动,给予警告。

  2. 违反省社科联规章和自身章程,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给予通报批评。

  3. 机构涣散,负责人有不团结现象,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予限期整改。

  4. 发生政治导向错误,违反国家法规,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检手续,给予注销登记。必要时,省社科联会同省民政厅社管局予以查处、撤销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联直属社会组织。其他社科类团体会员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施行后,之前省社科联的同类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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